:::

【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納入監理牌照管理、投保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及行駛路權宣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北市教終字第1123044178號函。
二、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原電動自行車已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並強制納入監理牌照管理,須登記領牌及投保強制車險,使用中車輛需於2年內
(即113年11月29日前)完成掛牌,年滿14歲以上才能騎乘,另本市自104年起已公告微型電動二輪車(原電動自行車)不得於人行道及市區自行車道騎乘,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將依法開罰。
三、有關實車查核及掛牌服務等車輛管理作業,請洽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另交通部公路總局官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以中、英、越南、泰國、印尼、緬甸、柬埔寨等7國語言進行宣導。

四、微型電動二輪車停放規定及行駛路權等訊息,可至本府交通局官網首頁/自行車與慢車/微型電動二輪車宣導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