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114年11月7日北市教體字第11431101951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意事項」第9點及「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供應執行要點」附件二「學校午餐費收支規定」規定,學校辦理午餐應填載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表、午餐費收支結算表、收支明細及相關報表,收支明細應至少於每學期結束後2個月內公告。
三、檢附學校午餐供應概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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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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