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人事室
{{ $t('FEZ002') }} 人事室|
宣導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兼職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等兼職兼課之相關規定辦理。
一、公務人員兼職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前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所稱合理對價係包括其從事薦證、代言、宣傳或行銷等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8點: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但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三)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1、6點及補充規定,並自110年1月22日生效。增訂機要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並自同日生效。原已遴派機要人員兼任前開職務者,應即免兼。
二、教師兼職請依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免違反規定。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09-24|
{{ $t('FEZ005') }} 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