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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配合銓敘部函轉衛生福利部宣導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 款
發佈日期 2023 年 10 月 31 日
發佈單位 人事室
公告類別 人事公告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87
公告內容

一、查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3款規定略以,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於該法施行後15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15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或其他
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國保)。先予敘明。
二、次查上開規定於112年10月1日實施屆滿15年,凡自該日後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包含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均無法再參加國保。茲考量案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個人日後參加國保權益,爰請協助宣導;至若被保險人尚有其他國保疑問,請其逕洽國保之主管機關或勞工保險局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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