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轉知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 項第15款及第53條第1項第6款之認定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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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1 年 12 月 09 日 |
發佈單位 | 衛生組 |
公告類別 | 研習進修 |
公告等級 | 轉知 |
點閱次數 | 307 |
公告內容 |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0年11月24日衛部護字第1100147055號函辦理。 三、至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其他對兒少或利用兒少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之認定,依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505號行政判決略以,「第15款應屬前揭14款例示行為類型之概括規定,應與第1至14款程度相當,在具體適用上,參照第1至14款例示行為之共通特質,須使兒童受有身體或心理之傷害或痛苦,不利於身心健全成長,或客觀使兒童生命、身體、健康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爰應就具體個案情事,考量是否與同法第49條第1項第1至14款之行為態樣與程度相近,以評估是否構成第49條第1項第15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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