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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自110學年度起,需透過就讀學校組隊報名參賽始予核定獎勵金,非以就讀學校為組隊單位者不予核定
發佈日期 2021 年 8 月 25 日
發佈單位 體育組
公告類別 最新消息, 競賽活動
公告等級 公告
點閱次數 391
公告內容

發給辦法之訂定係為獎勵本市各級學校之優秀運動選手、教練及參與有關運動競賽成績優良之學校,且第4條及
第5條皆訂有賽事參加校數之規定,爰應以學校為組隊單位始得核發獎勵金,為鼓勵學校組隊參加全國性單項運動競賽及避免獎勵金浮濫發放,自110學年度起,需透過就讀學校組隊報名參賽始予核定獎勵金,非以就讀學校為組隊單位者不予核定,請務必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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