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公告
公告主旨 | 依市府函-重申為維護參加公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補繳退撫基金年資(以下簡稱購買年資)權益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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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3 年 4 月 27 日 |
發佈單位 | 人事室 |
公告類別 | 人事公告 |
公告等級 | 公告 |
點閱次數 | 27 |
公告內容 | 一、自退撫新制實施後(公務人員自 84 年 7 月 1 日起、教育人員自 85 年 2 月 1 日起)如具有可購買年資,依規定自初任或轉任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 3 個月內,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件,經由服務機關函送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俾於退休時併計年資。
二、如逾 3 個月期限始提出申請者,另加計自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機關學校申請函發文日前 1 日止之遲延利息,如已提出申請惟逾基金管理會繳費通知函所附繳款單右上方之繳費截止期限繳費或未繳費者,應重新申請,逾 10 年者視同放棄補繳之權利,不得再提出申請。 三、因此,同仁如有相關可購買年資並擬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務請依前開期限辦理,以維護本身權益。 四、檢附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人員補繳退撫基金年資權益通知書 1 份供參,如有案內年資或相關疑義,請儘速洽人事室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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